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通知书(贵州省黔南州独山县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交界处一非法采煤窝点“5·31”较大透水事故)

2011-07-01 13:47来源: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通知书

安办督〔20117

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非法违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1112号)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决定,对你省黔南州独山县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交界处一非法采煤窝点“5·31”较大透水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

你省安委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开展事故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后,由你省安委会负责督促落实。

请自接到本跟踪督办通知书起60日内,按有关规定完成督办事项,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

联系人及电话:王守龙,01064464265

二○ 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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