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
安委督〔2011〕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安委〔2010〕6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安委会研究决定,对你区喀什地区“3·1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实行挂牌督办。
请你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有关部门按时间规定抓紧进行事故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由你区安委会初审、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由你区人民政府负责批复结案。事故结案后,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处理决定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联系人及电话:侯景雷,010-6446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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