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控制压缩会议文件“三公”经费和规范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3-11-19 16:45来源: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关于

控制压缩会议文件“三公”经费

和规范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3114

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控制压缩会议、文件、“三公”经费和规范办公用房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 2013 10 24 总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3 11 1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控制压缩会议、文件、

“三公”经费和规范办公用房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反对“四风”,转变作风,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确保总局机关有序高效运转,在现有规定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制定本规定。

一、会议管理

(一)总局、煤矿安监局各类会议均由办公厅(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司局必须严格执行会议计划,不准超规模、超标准、超规格召开会议。

(二)各项会议都要注重实际效果。没有实际内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不开;能合并或集中召开的专业会议要合并或集中召开;能采取视频或电视电话会议召开的一律通过视频或电视电话会议召开。

(三)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得邀请总局、煤矿安监局各司局和省级安全监管监察局负责同志参加。确需邀请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经办公厅审核后报总局领导同志批准。

(四)总局、煤矿安监局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庆典、表彰、论坛等活动。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确需邀请总局领导同志出席会议的,必须按程序报经总局主要领导同志批准。

二、发文管理

(一)严格规范内设机构及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发文。

1.除办公厅(办公室)外,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其他司局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确需发司函的,必须严格限定在职责范围内。

2.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不得擅自以总局或办公厅名义行文;确需发文的,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二)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凡以下六种情况一律不得发文:

1.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或现行文件仍适用的;

2.空话套话大话多,文字晦涩难懂,缺乏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

3.简单重复上级公文明确规定或不符合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的;

4.能通过电话、传真、政府专网、电子邮件、口头协商、媒体报道等方式解决问题、商洽工作的;

5.缺乏明确发文意图、可发可不发的;

6.已发布重大事故警示信息,事故通报无新的工作要求的。

三、“三公”经费管理

(一)不准安排无预算计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二)不准增加出访国家和在外时间。

(三)不准行政事业单位违规配置使用公务用车及以各种名义公车私用或转借他人使用。

(四)不准在公务接待中铺张浪费、超标准或超预算安排。 (五)不准用公款招待私客、互相吃请、人情消费。

四、办公用房管理

(一)总局、煤矿安监局机关办公用房为在职干部工作用房。干部退休后,在办完退休手续一个月内,必须退出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退房),将钥匙交给办公厅统一管理,并作为退休离职谈话的一项内容。

(二)退休后到社团组织任职工作的人员,所需用房由接收单位负责安排。逾期没有退房的,由分管领导同志与其谈话,经做工作仍不退房的要取消任职提名,已经任职的要建议相关单位取消任职资格。

(三)临时机构原则上不安排固定办公用房,确需集中办公的,报请总局领导同志同意后,可安排周转用房,工作结束即退房交钥匙,不得长期占用。

(四)凡是有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在总局机关大院内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五)总局、煤矿安监局领导同志办公用房为履职用房,按职务相对固定;不在领导岗位的领导同志,要及时退房,因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办公厅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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