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黑龙江龙煤集团鸡西矿业公司
杏花煤矿“11•20”重大火灾事故及
近期四起煤矿较大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明电〔2015〕1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5年10月底以来,全国煤矿接连发生1起重大事故和4起较大事故,共造成40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立即组织研究部署,并委派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率领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会同黑龙江省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全力以赴抢救被困矿工。目前,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仍在紧张进行。
杏花煤矿1985年建矿,核定生产能力200万吨/年。矿井采用立井多水平开拓,为高瓦斯矿井。事故发生在东一采区皮带道,皮带机型号DTC120/50/3×400,皮带面宽
(二)
(三)
(四)
(五)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认真落实
一要立即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年底前,各地区要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煤矿开展一次深入细致的安全大检查。要把近期几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作为检查重点,并充分运用前段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紧盯至今仍未销号的重大事故隐患,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于
二要切实加强煤矿井下在用设备安全管理。各煤矿企业要加强对在用设备(包括提升运输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阻燃输送带、阻燃电缆、风筒、瓦斯抽放管等非金属材料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要确保矿用设备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等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并按规定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烟雾传感器等。
三要切实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和通风管理。严格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座谈会精神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2号)要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要落实到位,保证采掘生产活动在已消除突出危险的区域内进行,坚决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严禁使用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防突措施,“边抽边掘、边抽边采”。要加强矿井通风管理,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瓦斯超限必须停产撤人;加强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和日常维护检查,定期调校瓦斯传感器,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四要切实加强煤矿井下爆破和动火作业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九条规定》(安监总煤调〔2015〕16号),严禁违章指挥、违规爆破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炮眼的封泥长度必须符合相关要求,严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等。严格规范煤矿井下动火作业,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前,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长或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要切实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全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现场会精神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要做到“有掘必探”。矿井发现透水征兆时,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六要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各地区要加大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开展联合执法,保持“打非治违”工作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开采、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五假三超”(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等非法违法行为,对组织非法违法生产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对“打非治违”工作开展不力的有关部门要严肃问责。
七要严肃煤矿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要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严肃查处煤矿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要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导致事故、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引发事故的查处力度和对瞒报、谎报、迟报、逃匿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第四季度是煤矿事故易发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火灾、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防治,查大系统、治大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请各产煤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产煤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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