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汽车加油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5-05-11 17:56来源: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汽车加油站建设项目

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安健函〔201559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汽车加油站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是否实施职业卫生“三同时”问题的请示》(粤安监〔2015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新建、改建和扩建汽车加油站,属于可能产生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等有关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目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按国务院统一部署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改革,在具体办法尚未发布之前,仍按现规定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43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责任编辑:网站管理员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