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修订安全生产条例进一步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2022-12-31 19:29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日前,新修订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将于202331日正式施行。

《条例》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范围、监督检查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编制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依法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个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接受从业人员的监督。从业人员离岗一年以上或者换岗的,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

《条例》增加煤矿、危化品、建筑施工、经营性自建房、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特别规定;明确地下矿山带班负责人应当与当班作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应当设置安全监察专员,由具有煤矿主体专业的有关负责人担任,承担下井带班期间的煤矿生产安全首要责任,负责对煤矿生产作业的关键环节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化工园区应当制定化工项目安全准入条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揽工程,不得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或者出借资质;村(居)民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场所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在办理相关许可前,应当经具备资格的专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  

针对平台经济等新隐患不断出现,各类安全风险交织叠加、集聚放大的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条例》明确,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本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新兴行业、领域中涉及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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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段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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