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眼薄弱环节突出问题 压实各方责任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通过

2022-11-11 14:52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本报讯 记者徐宝德 通讯员肖宇豪报道 近日,记者从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获悉,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后的《条例》分6章、共96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此次《条例》修订聚焦‘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着眼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积极借鉴吸纳安全生产领域有益经验做法,着力加强制度薄弱环节,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转化为法规规定,凸显黑龙江特色,对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事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相关负责人介绍。
  紧贴实际 着力夯实基础
  此次《条例》修订力度大,涉及条文多,系统总结了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了安全生产制度,推动该省安全生产工作在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上行稳致远,具有鲜明的立法特色。
  《条例》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规定了应急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为贯彻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提供了法定依据。
  《条例》细化安全生产制度措施,体现规范性。通过设立专节,着力堵住安全生产制度漏洞,疏通监管堵点,注重保留、细化特色条款,对煤矿、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城市地下经营和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等安全生产作出特别规定,强化事故预防,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同时,吸取省内外事故教训,增加了紧急情况撤离赋权、危化品单位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自然灾害防范等内容,对危险作业管理、有限空间作业等安全生产关键环节细化完善。
  《条例》贯彻落实国家和黑龙江省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措施,将常驻协作单位管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生产保障、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淘汰落后产能并严格审查、建立“吹哨人”
  制度等纳入《条例》,以立法加以固化。同时,还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予以明确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进一步规范,完善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障作了指引性规定。
  多措并举 压紧压实责任
  责任落实,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点和着力点。此次《条例》修订在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和责任落实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动解决安全生产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当下与长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武器。
  在强化主体责任方面,《条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实际负责人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管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工作;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在强化监管责任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并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应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需要,《条例》还规定加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和其他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执法要求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装备;可以按照规定聘用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为执法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考虑到黑龙江省季节性特点突出,《条例》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季节性生产或者停产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在开工、复工前开展全面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开工、复工。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条例》明确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为明确集团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条例》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集团化管理的,企业集团应当依法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指导、监督、考核和奖惩,加强安全生产统一管理。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的责任,《条例》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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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振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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