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04 18:03来源:中国安全生产网

  为规避风险,建筑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建筑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中若所属人员及设备发生安全事故及费用自行负责,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然而,这样的内部约定对第三方有没有约束力呢?事故发生后,发包人先行赔付后,可否向无资质承包人全额追偿?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案件,判决无资质承包方支付发包方垫付赔偿款的70%。

  案情 

  2018年9月10日,某木业公司与文甲签订《水电安装施工承包合同书》,将一项目的水电安装工程承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文甲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所属人员及设备发生安全事故及费用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协议签订后,文甲雇用文乙从事电焊作业。同年12月7日,文乙在工作中因脚手架倒塌致双脚受伤,经诊断为双跟骨粉碎性骨折。后文乙被认定为工伤,由木业公司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经调解,木业公司支付文乙全部工伤待遇共计14.8万元,文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认定发包方承担的工伤保险赔付仅是用工主体责任并非最终责任,木业公司有权向文甲进行追偿。

  木业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文甲,但文甲并不具备施工资质,双方虽签订合同,但合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双方均存在过错。依照前述法律规定,应当由木业公司和文甲分别对该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而文甲选用不具备焊工资质的文乙从事电焊工作,且在实际使用中未能采取有效保障措施,致使文乙受伤。木业公司将水电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施工,存在选任过失。在监督施工人员合同备案、施工安全方面亦存在一定过失。结合原、被告双方对人身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法院认定木业公司承担30%的损失,文甲承担70%的损失。现木业公司已作出赔偿,向文甲追偿其应负担的部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建筑法严格规定只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才可以实施建筑活动,其他无资质的组织及个人均无资格实施建筑活动,否则会视为无效合同。对实施活动造成的损失,不仅雇主要担责,发包方也不能免责。提醒广大建筑活动参与主体,只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建筑活动,才能将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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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振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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