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海洋环境监测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我国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尽管在近十年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受制于经济与科技发展水平的限制,其总体水平仍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在监测技术、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等方面存在的差距更为显著。国际合作和交流是缩短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在海洋环境监测领域存在距离的捷径之一。
因此,近年来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依据国家海洋局赋予的职责,围绕全国海洋环境监测业务体系的需求和发展方向,按照“积极稳妥推进国际合作和海洋权益工作,为促进国家海洋工作、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发展海洋经济服务”的工作思路,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海洋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自2001年以来,先后与美国、法国、德国、俄罗斯、韩国等国家建立了合作关系与往来,共派出科研与管理人员34批52人次赴各国进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和培训班、双边合作研究等,共接待各国专家20
批53人次来华讲学和合作研究等。
6.1
双边海洋科技合作与交流
海洋科学的特点是具有国际性和开放性,其研究成果属于人类共同拥有的知识宝库中的财富,为了借鉴其他国家尤其是西方先进国家在海洋环境保护和监测方面的先进经验与方法,近年来在中美、中法、中德、中俄和中韩等政府部门间的海洋科技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下,确立了一系列合作研究项目:
--中美有害赤潮物种的分子学定性及遥感用于赤潮预报的研究;
--中美渤海海岸带综合管理及应急系统(ICMERS)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中法海洋生态健康监测与评价;
--中德近岸地区海洋生态监测技术与评价方法研究;
--中俄海洋生态系统安全评价体系及业务化应用;
--中俄远东海域生物体内、海底沉积物与海水中主要污染物分析研究;
--中韩黄海污染减轻对策研究;
--中韩黄海沿岸地区TBT监测和TBT灾害防治研究。
6.2
国际和区域组织的海洋科技合作
1990年联合国第45届大会作出决定,敦促世界各国把开发和利用海洋列为国家的发展战略;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了海洋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在这种大的国际环境下,许多国际和区域性机构,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都在制定和推进与海洋可持续发展有关的计划和项目,其中包括很多的技术合作内容。大力加强与各国际和区域机构的合作,积极参与有关的合作计划,将有助于争取到更多的技术和资金援助,有助于加强海洋科技能力建设,培养更多的管理及科技人才,同时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6.3
相关的研究任务
1)东亚海域环境保护及管理的伙伴关系是全球环境基金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资助的项目,旨在使东亚海地区通过政府间及部门间的伙伴关系来共同保护和管理该区域面临威胁的近岸及海洋环境,渤海示范项目是其中之一。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承担了渤海固体废弃物管理计划、渤海污水排放总量控制和多部门监测计划三个项目;作为技术支持单位,完成了大连市承担的“长兴岛生态管理计划”研究,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承担的“促进企业与管理部门在双台子河口海域生态保护中的伙伴关系”研究。
2)黄海大海洋生态系项目是由全球环境基金资助、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实施的地区项目,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参与了项目准备阶段的相关工作。目前已与黄海大海洋生态系项目办公室签订了两个合同,既:《Reducing
Environmental Stress in the Yellow Sea Large Marine Ecosystem:China
pollution data and information collection》,Reducing
Environmental Stress in the Yellow Sea Large Marine Ecosystem:China
First Cooperative Study Cruise》
3)承担了国际海事组织资助的全球压载水管理-大连港海域外来生物基线调查(2001-2005)及压载水采样人员培训及监测实施(2003-2006年)项目,项目负责人还参加了国际海事组织举办的港口基线调查国际研讨会、第一届压载水采样指南与标准国际研讨会及第一届外来入侵水生物种的监视监测指南与标准国际研讨会。
6.4
积极维护我国在地区及国际组织中的海洋权益
1)多年来一直选派专家参加1972伦敦公约会议,积极参与公约缔约国大会的会议及有关科学组、专家组的会议,最大限度地从公约的谈判中制定合理的、合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保护海洋环境规定,使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得到了维护。
2)选派专家作为联合国全球海洋评价(GMA)专家组成员,积极参加联合国召开的相关会议,如全球海洋事务与海洋法磋商会议及全球海洋环境报告和评估进程第二次研讨会,协助外交部提出我方观点及建议,有利于制定适合我国海洋环境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评价程序。
3)积极参与北太平洋海洋科学组织(PICES)相关领域的工作,有两名专家被吸纳为海洋环境质量委员会(Marine
Science Committee-MEQ)和监测工作组(Monitor
Task Team)成员;组织各领域专家参加PICES年会及专题研讨会;并于2003年5月-2004年5月派人赴该组织帮助工作。
6.5
科学考察
为更好地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赋予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提升我国现有的海洋环境监测技术水平,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与技术,缩短我国与发达国家在海洋环境监测领域存在的差距,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编制了“国际海洋环境监测交流与合作实施方案”,获得了局有关部门的批准与支持。
为此,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于2003年选派各领域专家组成考察团,先后赴美国和法国进行考察,了解了美国、法国等国家海洋环境保护和监测的现状,学习了他们在海洋保护和监测领域的技术与评价方法及标准体系,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其中借鉴的某些思路与方法已经运用到制定我国海洋环境监测体系的实践当中,同时为今后开展与两国之间的合作研究拓宽了道路。
为满足海洋生态管理的需求,实现在生态系统健康的基础上持续利用海洋资源,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海洋环境监测已由原有的单纯化学污染及生物效应监测迅速转向以生态系统健康状况和生态安全的监测与评价,以及生态系统变化趋势的预测为主的海洋生态监测。受制于我国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中国在海洋生态监测技术、生态健康与安全评价及生态演替趋势的预测等方面,尚未形成系统的方法体系,海洋生态监测的设计、现场调查、实验室分析、监测结果的评价等方法学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远远不能满足生态系统健康评价和海洋生态管理的需求;迫切需要通过国际合作进行相应的开发研究和经验交流,以求最有效地发展和建立我国的海洋生态监测和评价技术体系,用之于我国海洋管理的需要。这将是今后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点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