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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监测的质量控制与保证
质量保证是海洋环境监测技术管理的核心内容。早在1981年,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海洋组海洋环保分组就成立了质量控制专家小组,并同时就海洋监测质量控制问题在杭州召开了首次学术讨论会。从此,质量保证就逐渐纳入了海洋环境监测业务的日常工作之中。同时,各海洋环境监测业务部门还相继制定了各种质量保证的规章制度,并设专人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质量保证工作。
1992年,国家海洋局成立了“海洋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小组”,各分局也相应成立了本单位的质管小组,标志着中国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制度化、管理程序规范化、技术标准化和手段计算机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已经形成。近年来,各级质管小组在质量保证和技术管理方面作了大量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全国海洋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的规划协调和监督检查,颁布有关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的条例、规定,组织监测质量的评比和奖惩。国家海洋局各分局设有区域性的监测质量保证管理组(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海区环境监测中心),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建立了海洋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机构,负责上述质量保证有关工作在本区域和本地区的组织实施。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均设有专人负责质量保证的管理工作,接受上一级质量保证管理机构的领导。这样自上而下地形成海洋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的行业管理系统。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是海洋环境监测质量保证技术管理的归口单位,负责编制全国海洋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方法的验证与标准化的技术工作;组织研制、分发海洋环境监测标准物质;编制监测质量保证程序,组织编写监测质量保证手册、技术指南和有关技术规定;为下级监测机构培训业务技术骨干,负责对下级站进行质控考核等。
在海洋环境监测系统和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中,已做到使用统一的监测方法和标参物,实验室互校和质控考核列为日常监测业务工作。海洋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及其管理工作已作为一项主要工作内容列入监测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之中,并制定了有关监测质量保证、数据审核评价和信息产品服务、监测报告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整个管理活动,初步形成了我国海洋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