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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报送2005年度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与资料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监测中心、预报中心:

     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05年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海环字[2005]76号)”的要求,确保2006年1月1日发布《2005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现将2005年度海洋环境监测数据与资料报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承担《2005年全国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方案》规定任务的单位将全部监测数据与资料报送至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通讯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凌河街42号,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业务处,邮编:116023,电子邮件地址:hyhjzlgb@nmemc.gov.cn">1、承担《2005年全国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方案》规定任务的单位将全部监测数据与资料报送至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通讯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凌河街42号,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业务处,邮编:116023,电子邮件地址:hyhjzlgb@nmemc.gov.cn

     2、监测数据、资料均需采用电子表格和纸张表格形式同时报送,电子表格下载网址:www.nmemc.gov.cn/xinxi/04/11/reportform.rar 。纸张表格必须加盖报送单位公章。

     3、全海域海洋环境质量状况与趋势监测的全部数据与资料必须在11月25日前报送;
  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监控区监测的全部数据与资料必须在11月5日前报送,12月31日前报送生态监控区监测报告。

     尚未报送齐全5、6、7、9月份陆源入海排污口及邻近海域监测数据、资料、照片、影象的必须在11月20日前报送齐全,10月份及以后的随时报送。电子邮件地址:pwkjc@nmemc.gov.cn

     部分海洋功能区监测、赤潮监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海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已经获取的数据与资料11月25日前报送,尚未获取的11月份及以后的监测数据与资料随时报送。

     4、请各单位在报送数据资料的同时,将相关的图象和照片一同报送。

     5、各监测数据与资料报送单位应对报送的全部数据资料进行质量审核,确保监测数据资料的准确可靠。

 

 国家海洋局环保司
200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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