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2018-04-28 18:06来源:监管二司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

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安委办〔2018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7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但建筑施工特别是隧道施工安全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建筑施工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20181号)工作部署,切实做好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定于20184月下旬至12月底,在全国开展以隧道施工安全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以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重特大事故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化施工企业复杂地质条件下隧道施工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努力实现2018年建筑施工较大事故同比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的目标要求,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治理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电力工程、水利工程、通信工程等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要重点治理复杂地质条件下各类隧道工程项目。

(二)专项治理重点内容。

重点治理施工现场以下8个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1.项目安全组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及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投入资金保障等情况。

2.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制度建立、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施工管理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3.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方案审核论证审批等情况。

4.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负责人对相关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针对性及操作性等情况。

5.隐患排查治理。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及执行、事故隐患整改“五落实”及闭环管理等情况。

6.现场安全管理。对分包单位带班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洞口及临边防护、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7.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组织及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应急演练等情况。

8.复杂地质条件下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识别和管控。地质风险因素识别及控制方案、安全风险评估、超前地质预报、瓦斯隧道通风及检测、隧道支护及安全步距、高风险工点实时监测及预警、逃生通道设置等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专项治理行动时间为20184月下旬至12月底,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520日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各有关中央企业要结合已有工作部署和行业(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专项治理范围、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

(二)重点治理阶段(521-1130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治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三)总结完善阶段(121-1231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全面梳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措施

(一)监督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地方及相关专业工程事故发生规律,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结合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细化监督检查计划和施工现场检查内容。对重点工程项目在重点治理阶段内要实现检查“全覆盖”,不断扩大抽查涵盖的工程项目范围,发挥抽查对各规模类型工程项目的执法震慑作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现场处理、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措施,切实做到“检查必执法、执法必严格”,促进工程建设各方参建主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对专项治理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各地区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认真组织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对因专项治理工作不力、走过场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责任追究。特别是要严格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的处罚规定,依法采取责令企业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责令注册执业人员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措施。

(三)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各地区要按照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要求,对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工程项目存有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等失信行为的,严格按规定将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有效惩戒。

(四)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体系,着力提高全员培训、技能培训、重点岗位培训质量和水平。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严把相关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关。一线员工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督促和指导,推进企业提高安全教育培训质量。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性,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治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各省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动,及时掌握情况,推动工作,做好督促落实等有关工作。

(二)强化过程督导。各省(区、市)要至少开展两次、各地(市)要每季度开展一次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督查检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适时对各地区专项治理行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及时总结分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注重工作的阶段性分析总结,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曝光通报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扎实开展。请于525日前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1231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周晓明,010-6446341964463494(传真)。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8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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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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